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就读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评定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班级三级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1、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全体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组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年级(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7—9人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年级(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学生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年级范围内公示,并报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第二类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第一类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4、本人连续在校若干个月生活消费低于300元/月的;
5、家庭所在地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
7、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400元。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第二类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4、学生本人连续在校若干个月生活消费低于200元/月的;
5、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床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6、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7、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8、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9、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10、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200元。
(三)前述两项中“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①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②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③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⑤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对于已认定为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凡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困难证明的;
3、有抽烟、请客和酗酒等行为的;
4、每月生活费高于300元,且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的;
5、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滚动管理,每学年进行一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年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印发有关资料和表格,有关部门和认定组织要做好相应工作准备。招生期间,招生部门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年级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下旬)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第二周,学生管理部门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二条 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同学提交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同学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初步确定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移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档并由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逐级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管理部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