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营造浓厚的校园学习和生活氛围,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升旗、早训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早读、晚修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进行。各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早训、早读、晚修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考勤管理,确保早训、早读、晚修质量,并将管理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大一学生必须参加早训、早读、晚修,大一、大二学生必须参加升旗。学院鼓励其他年级学生积极进行早训、早读、晚修活动。
第五条 学生升旗、早训、早读、晚修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停止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因天气原因和节假日不组织统一活动,由学院临时通知,学生个人自由安排。
第六条 升国旗仪式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10(特定的、重大的活动另行安排),7:05前要进场完毕,升国旗仪式时,要齐唱国歌,声音要响亮,退场时做到井然有序;早训时间为周二至周五早上6:40—7:20,各二级学院每周安排早训一次,地点为塑胶运动场;早读时间为周二至周五早上7:10—7:40,晚修时间为周一、二、四晚上19:00—21:00,一般安排在指定教室进行,由各二级学院确定。
第七条 升旗、早训、早读、晚修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升旗、早训、早读、晚修活动的,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无故缺勤,每2次按旷课1节处理,每学年出勤率低于60%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冒名顶替者,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院成立升旗、早训、早读、晚修督导检查组,督促、抽查升旗、早训、早读、晚修执行情况。检查组定期对升旗、早训、早读、晚修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九条 学院将升旗、早训、早读、晚修检查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绩效考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