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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 
【字体: 】【日期:2016/3/8】【作者/来源:梁泽伟】 点击504次 【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

4月5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6] 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加强人才培养针对性与适应性,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邮政编码:510650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自主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方案,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方案,编制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自主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自主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报考条件及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1. 身体健康,符合2016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 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2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文科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理科类、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 身体健康,符合2016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2. 中职阶段取得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3. 免技能证书及免考笔试条件。在校期间获得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可免考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可申请免笔试优录。

 符合中职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免考技能证书条件的考生,申请专业要与中职所学专业相关,报名资料现场审核时须向我校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我校将根据考生的证书类型组织相关认定或测试,根据认定或测试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免试、免考技能证书,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4. 中职阶段就读的专业应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招生专业直接相关。专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见1

      中职类专业和技能等级证书要求

专业

中职对应专业及代码

技校对应专业及代码

对应技能证书(获得其中之一证书)

机电一体化技术

机电技术应用(051300

数控技术应用(051400

模具制造技术(051500

机械制造技术(051100

 

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0116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0123

机械设备维修(0112

模具设计(0118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应用(0124

模具制造(0117

1.获得下列工种证书之一:维修电工、数控机床操作工、钳工(机修、装配)、电子CAD绘图员、机械CAD绘图员等工种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颁发。

2.电工技能课程、电子技能课程、机械技能课程B级以上(B)由省教育考试院颁发。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电气运行与控制(053000

电气技术应用(053100

机电技术应用(051300

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应用(052500

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行(040700

 

电机电器制造与维修(0202

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0203

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装配与维护(0206

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0205

电子技术应用(0209

1.获得下列工种证书之一: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电子产品维修工、电子CAD绘图员、机械CAD绘图员等工种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证书,由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颁发。

2.电工技能课程、电子技能课程等B级以上(B)证书,由省教育考试院颁发。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

考生可根据本人的报考条件,在对应的招生类别中自行选择最多2个专业志愿。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计划招生总数1325人:面向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招生计划共1205 人,招生专业20个;面向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招生计划共120人(不含符合免笔试优录人数),招生专业2个。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详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形式

 1. 普高类考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的考核形式,总分300分。其中综合文化考试200分,采用笔试形式,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内容可包括语言应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面试100分,采取现场考核和答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自身专长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对于艺术、体育特长生予以适度倾斜。

2.中职类考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考核形式,总分500分。综合文化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包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两部份,其中综合文化知识200分,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等;专业综合理论150分,主要考核专业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专业技能考核150分,采取对考生的专业实践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面试、专业技能考核资格

 1.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及笔试成绩分布情况和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划定各专业参加面试、专业技能考核的最低分数线。 原则上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技能测试考核的考生名单。当第一志愿专业报考考生数不足面试、专业技能考核划线比例时,则该专业参加面试、专业技能考核人数按参加笔试人数的85%划定最低分数线,不足部分由该专业第二志愿且未进入其它专业面试范围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补足,但由第二志愿补充的考生入围分数不得低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入围最低分数。

  2. 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学校公示后符合免笔试条件的中等学校考生直接参加专业技能考核。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六公开”和“六不准”,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

 1. 免试优录:对获得免笔试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业技能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且体检合格,经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

2. 考试录取:根据考生成绩总和,考生分类别按专业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录取。

普高类别专业录取:考生成绩总和=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且已参加面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如仍未录满则从服从调剂且已参加面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成绩专业名次平行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中职类别专业录取:考生成绩总和=笔试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且已参加面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如仍未录满则从服从调剂且已参加面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成绩专业名次平行时按考生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低于90分者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 缺考一科或以上考生按自动放弃招生考试处理,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于421日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按文件规定,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专科层次录取资格(含普通专科和高职院校),即取消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原自主招生录取院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招生的考生,考生考前需参加广东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等有关文件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考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6以上,且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无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理性晕厥病史,达不到此标准不办理录取。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 cm及以上、女生160cm及以上,且不得色盲,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考试工作安全有序。

第二十九条 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保密制度,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第三十一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的教职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02087025345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jsc@gdcp.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037236028

传真:02037236028

招生咨询QQ群:185734426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http://zs.gdcp.cn

自主招生报名网址:http://gdcpzs.university-hr.cn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分别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自主招生笔试大纲》、《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自主招生面试实施方案》、《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自主招生技能考核实施方案》等实施笔试、面试以及专业技能考核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于2016 3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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