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违规作弊的认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的;
9.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2.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4.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7.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9.肆意撕毁、涂抹答卷,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的;
2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的;
2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4.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5.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7.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违规作弊取证程序:
监考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规作弊行为时,监考员要当即指出和予以制止,并收集有关违规作弊材料,由监考员乙如实地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作弊事实详细填写在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考生违规作弊情况登记表,要求违规作弊考生在告知书和登记表规定的地方签名,确认违规作弊事实,并把告知书的考生存根联交给考生。若违规作弊考生拒绝签名时,监考员要写明考生拒签情况,两位监考员及主考应同时在告知书和登记表上签名,作为对考生违规作弊事实和告知行为的证明。
三、违规作弊处理:
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考点、有关考试机构分别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部令第18号)的有关条款执行。以下引用部分条款: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2、出现以下行为将按零分处理:
(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未按规定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
(3)未用所规定的笔作答、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4)考试期间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