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训、劳动、军训、早训、升旗、早读、晚修等)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单须先经班主任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部门审批,请假学生持有效请假单交学生纪检部门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
1、病假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事假须由家长与班主任联系并说明情况后,由班主任登记在册并视情况审核,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3、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一周以上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可由班主任核实后委派班委及时代办。
4、学生假满应按时返校,不可续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5、请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20%。
第四条学生提前终止或假满后必须向班主任销假,由班主任向所属二级学院销假。未及时办理销假且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学生申请公假必须由学生工作处(部)及教务处共同批准。
第六条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请假资格并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