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顶岗实习参加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院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构建实习风险防范体系,落实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保障与办学机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劳动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指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工厂开展实践教育的一种方式,通过学院统一安排或自找单位的形式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参加保险是指购买顶岗实习期间(含去途和返途)的保险,发生工伤等意外伤害时,学生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职责分担。学院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实习安全工
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顶岗实习。二级学院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安全的顶岗实习活动,组织顶岗实习学生购买相关的保险。实习单位职责是:有义务为顶岗实习学生购买保险,并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不安排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岗位。实习学生(被保险人)的职责:自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购买实习相关保险的活动;签订实习协议并遵守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企业、工厂的安全操作规程实习。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的组织机构。成立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组负责协调和监督顶岗实习保险制度的落实。推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保险购买与工伤保险赔偿、补贴”等相关工作的落实,建立和完善购买保险、补贴制度。
第六条 建立顶岗实习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实习前,各二级学院顶岗实习安全小组必需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实习纪律教育,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学生在实习时必须遵守的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要求,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和风险意识。组织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外出学生计划生育协议和购买实习期间的保险。确保国家三部委要求中提出的“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落到实处。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严格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要求,实习单位企业不能安排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实习,及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实习项目。并要求实习基地的企业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一般由二级教学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如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实习前要签订学生实习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投保与赔偿
第九条 保险责任范围。顶岗实习期间意外伤害是指学生从离开学校前往实习单位开始直至结束实习返回学校为止的,包括往返于学校及实习单位的途中、临时返校途中等所发生的属意外伤害的时间范畴,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时应给予明确规定。
第十条 险种选择。学校应根据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组织第三学年的学生购买全年顶岗实习相关的保险,或者按照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时间段购买相关的保险。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的顶岗实习,购买实习责任险;由企业招聘、学生以自愿为原则或学生本人自找单位的顶岗实习,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一条 投保方式。实习责任险由学校、实习单位协议解决,统一办理。可以由学校单独投保,也可以由实习单位单独投保。如果双方投保的,原则上学校出资不超过保险费的50%,学校、企业或其他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责任险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意外伤害险由学生家长(可由本人代办)出资购买,学校二级教学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学校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承保机构,学校以单位名义统一组织和办理。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的筹措渠道,从学费中列支,年初预算安排实习专项经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学生缴纳,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如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严重的意外伤害,学院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知保险单位,按协议内容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以理赔服务为重点,加强对签约保险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质量,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组要组织定期检查,将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