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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日期:2014/6/3】【作者/来源:许焕坚】 点击10次 【关 闭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食其力的劳动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培养学生自力更生、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奋发图强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均可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

(一)不能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七条 设岗单位需填写《广东交通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学院学生处审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八条 设岗单位需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 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针对临时岗位)或学期末。申请报名地点为学院学生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将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由院学生处向全院公示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经用工单位面试后聘用。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今后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二条 校内申请勤工俭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且学有余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贫困学生,必须由学院学生处审批,全院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对临时岗位,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按择优录用、择困录用的原则随机选派申请者上岗。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除外)。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处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四、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处将派人不定期抽查,协助做好该工作。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统计表交学生处汇总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每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月。每学期放假前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五、岗位酬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院学生处统一考核发放,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办理本地银行卡(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每人每月工资总计不超过320元。

第二十二条  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的5日前。延期上交工资统计表或填写不合格的单位,学生处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学生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每学年有三次延期上交工资统计表或填写不合格等情况,造成勤工助学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取消该单位下一学年的用工资格。

六、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离岗要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填写好《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退岗申请表》,交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办法进行教育和处理。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电子版各部门可到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http://www.gdcp.cn/stuwork/pc2/Index.htm

1.《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勤工助学应聘表》

3.《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4.《勤工助学工资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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