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2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学工作 > 规章制度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日期:2014/6/3】【作者/来源:许焕坚】 点击9次 【关 闭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学院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后管理工作的分工主要职责

一、贷后管理工作是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检查各二级学院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与各二级学院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2、制定诚信教育计划,邀请诚信教育专家不定期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组织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提高贷款学生“诚信贷款,诚信还款”的意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3、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与省助贷管理中心进行协调沟通;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其职责是:

1、完善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料;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等情况及时向学院助学贷款中心报告,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贷款学生毕业时,将其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记录毕业学生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表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2、各二级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贷款学生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开展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把有关处理结果的资料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其情节提前收回贷款。

3、协助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落实跟踪、督促检查贷款学生毕业后还款付息工作。

4、二级学院要选拔一名工作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任期内负责制。

三、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

1、根据省学生助贷管理中心关于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按规定时间要求将学院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划拨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根据学生还贷款情况,将贷款学生的贷款本利及时划拨到省学生助贷管理中心。

第二条 贷款合同的变更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贷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3、贷款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并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二级学院要将学籍异动情况记入台帐,转入的二级学院负责贷款学生的管理和贷款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

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明晰实用的纸质贷款档案和国家助学贷款电子台帐,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书面申请、承诺书、审批表、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诚信记录等,电子台帐包括贷款学生的详细贷款信息、诚信记录、各种联系方式和还本息情况,保持台帐的日常动态更新。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内容主要有贷款学生花名册、学生诚信档案、联系方式和还款记录,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台帐,保持与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台帐一致,并动态更新。

第四条  贷款的回收

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贷款利息包含借款学生的年度付息和因学生违约产生的罚息。正常情况下,贷款回收可以通过年度付息、到期还款、提前还款、逾期催缴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五种途径来完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度结算一次,要在每年度的结息日(即12月20日)前付清。年度付息可通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正常学制内的贴息和正常学制之外及毕业后由个人承担的年度付息的方式来实现。

二、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学制内的全部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支付。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学生,办理展期后,正常学制内的利息仍由财政继续贴息。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自付。每年的12月20日为代理行年度结息的时间。需自付利息的借款毕业生应在每年的结息日3日前结清当年个人应承担的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2、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每年度划扣一次,按年计收。

3、各二级学院提前通知未预存利息的借款学生及时足额在本人贷款专用账户中存入相应款项,或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代理行柜台办理付息手续。

4、贷款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要还清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日3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到期还款是国家助学贷款最基本的还款方式。

5、学院将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当贷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奖学金、其他社会大额捐助或其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资金到达一定数目时,各二级学院应建议学生提前还款。

四、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贷款学生提前还款必须向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提前还款,可以直接向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提前还款证明。经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持提前还款证明直接到代理行的代理点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办理还款,还款后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凭证交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在校生提前还款,学生个人只需偿还贷款本金,财政的贴息自还款后停止贴息。

2、贷款学生毕业后提前还款的,除了还贷款本金,还须缴纳相应的利息。贷款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如下还款方式。

(1)本地还款。可以直接到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提前还款证明后再到代理行的代理点柜台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2)委托还款。如果贷款学生不在本省或本市,可以采取委托还款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还款手续,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还款学生提供方便,出具还款证明。

第五条  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一、毕业手续的办理

1、贷款学生毕业前,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办理贷款信息确认手续;二级学院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制定本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2、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确定并记录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

3、二级学院要求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主动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人联系不少于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学院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

4、二级学院督促贷款学生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将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足额存入个人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

5、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按照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承诺书》的内容,学院暂为代管贷款学生毕业证,直至贷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罚息全部还清为止。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继续深造(如:专升本等)的毕业生办理展期手续。

8、二级学院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院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

二、保持毕业后的正常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除电话、书信联系外,发挥网络优势,在二级学院网站开辟贷款论坛、设立专用电子信箱、以二级学院、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掌握的毕业生动态变化情况要经常进行交流,保持信息的交流和畅通。

三、建立提醒还款制度

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分别在贷款到期前六个月、三个月、一个月时间,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其及时还贷,要求学生还贷后将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交至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保证及时将还款划拨省学生助贷管理中心。

四、加强贷款催收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将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院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1、对较长时间联系不上的贷款毕业生,相关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积极利用法定假日、假期派出得力人员到毕业生家庭、工作单位或通过家庭外其他固定联系人走访,落实毕业生真实情况,催促其及时还款;

2、对个别贷款逾期的毕业生,二级学院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出差、家访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催收工作,落实贷款逾期的真实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偿措施。

五、贷款违约情形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本利超过三个月且不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书》;

2、贷款毕业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贷款学生填写的申请资料中发生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5、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6、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六、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有关部门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银行有权直接从贷款人账户中扣收;

3、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4、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5、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6、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7、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考核与奖惩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每年从领导重视(部门领导重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工作(宣传教育、贷款审核、数据上报及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管理绩效(贷款学生的违约比例、学生满意度)等方面对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在管理中因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贷款学生的违约率超过5%,给学院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核减或停发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或取消该年度学生管理工作的评先资格,等。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为了加强资金信息的管理,学院在财务处设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

2、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风险补偿金,该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其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额的5.45%。每年应足额安排预算,纳入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省助贷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我们:020-87024621(院办) 37236028(招生) 87025935(就业) 37286342(网络)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邮政编码:510650
版权所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粤ICP备05127658号)